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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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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陸中國消費品檢測通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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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 適用範圍

1.1 歐陸檢測技術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及歐陸檢測技術(深圳)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統稱為"歐陸")所接受的訂單,包括以電話方式作出訂單但尚未書面確認以及以送達樣品方式作出的訂單,均受本通用條款(以下簡稱為"本條款")的約束。附有本條款的合同自歐陸接受訂單時起生效。有以下情況之壹的,視為歐陸接受了訂單:(1)歐陸開始履行訂單的內容,此種情況無須歐陸的書面確認;(2)歐陸以書面形式接受訂單。

1.2 本條款取代歐陸與客戶(以下簡稱為"雙方")之間先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訂立的所有報價單和協議。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本條款優先於所有在此之後雙方訂立的與本條款相沖突或不壹致的書面協議中的條款。歐陸的管理人員層(除歐陸的執行董事或總經理以外)、員工、代理人或分包商均無權變更或放棄本條款中的任壹條款,或作出與本條款中的任壹條款相沖突或作出意圖推翻本條款中的任壹條款的任何陳述。除非經歐陸的執行董事或總經理書面同意並簽字,否則歐陸均不受上述變更、放棄或陳述的約束。

第二條 訂單的確認

2.1 客戶的訂單只有在以附有客戶信頭的郵件、傳真或其他電子訊息的方式發送,或使用歐陸認可的測試申請樣板發運單或電子訂貨單的方式發送的情況下方為有效。就本條款對於訂單中所涉的商業條款未進行特別約定的內容(包括價格、預計的周轉期和交貨期),須在訂接單中時予以約定。客戶須在以電話方式作出訂單後立即以書面形式向歐陸確認,並且當客戶根據歐陸供客戶參考的報價向歐陸發送樣品時附上客戶自身信息的,將被視為客戶已向歐陸下達出具訂單。除非該訂單是清晰、明確的,並且包含了所有必需的信息,否則歐陸沒有義務開始進行任何實際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分析、測試、檢驗等)。

2.2 除非經歐陸的執行董事或總經理書面同意並簽字,否則客戶在任何時候建議或提出的任何與本條款不符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在訂單、指示或其他文件中建議或提出的條款)將會因被視為是對本條款的實質性變更而被拒絕並且無效。此外,在先前的訂單中約定的特殊條款,包括特殊的價格條款,將不能自動地適用於以後的訂單。歐陸接受的每壹份訂單將被視為是歐陸與客戶之間壹份獨立的合同。

2.3 對於已送入實驗室的樣品提出附加額外服務的要求的,將被視為壹個新的訂單,歐陸將根據報價單另行收費,預計的出報告日交貨期也可能被相應地予以延遲。

2.4 對於實驗室外的任何樣品攬收或采樣服務等物流服務費用需由客戶全額支付,除非客戶在攬收服務前的48小時前,采樣服務的96小時前,及評審服務的壹周前取消或變更服務。所有分析服務均需由客戶全額支付,除非客戶在攬收樣品前取消或變更服務。

第三條 價格及付款方式

3.1 除非訂單中另有特別約定,否則歐陸的價格只適用"出廠價",不包括須另行支付的包裝費。任何額外的費用或支出(例如,歐陸用於發生的與訂單有關的費用和支出)均須由客戶支付。

3.2 歐陸的報出的價格包含所有相關稅費。

3.3 除非歐陸在接受訂單時有特別約定,否則所有發票上所載明的金額須在自發票開票之日起三十(30)日內全部付清。任何與發票有關的爭議須在自發票開票之日起三十(30)日內提出。對結果的質疑(包括但不限於分析、測試、檢驗貨等的結果)將不賦予客戶延遲付款的權利。對於任何在到期付款日仍尚未支付的發票金額,歐陸有權額外向客戶收取人民幣五百(人民幣500.00)元的管理費用作為懲滯納金罰,且有權每月按照尚拖欠金額的百分之壹點五(1.5%)的利率或相關法律所允許的最高利率向客戶收取利息,擇其低者。

3.4 發票可通過支票、銀行匯款或直接付款的方式結算。任何其他付款方式須事先經歐陸的書面同意。客戶負責提供銀行賬戶的資料。

3.5 歐陸有權要求以收到客戶支付的報價單上所載明的100%的款項作為開始從事訂單項下工作的先決條件。

第四條 客戶提供樣品或材料的義務

4.1 樣品或材料必須處於合適的待測狀況,為出具報告/進行分析/報告出具或訂購產品的生產檢測審驗過程能順利進行而做好準備。在進行檢測,起草報告,或實際操作之處理樣品、起草報告或在生產中使用樣品或材料之前,歐陸有權通過對樣品或材料進行初步檢測來檢查其狀況。若客戶提供的樣品或材料與本4.1條款的要求不符,則客戶應承擔上述初步檢測的費用。若根據初步檢測的結果得知,對該樣品或材料的分析檢測或生產是不可能進行的,或只能在比最初預期更加困難的條件下進行,例如,如該樣品或材料已被混入了客戶沒有被客戶事先告知報告的或次等的外來異質材料或物質,或已被降解,對此,歐陸有權終止或中斷該訂單的履行,且客戶應承擔歐陸因此而發生的費用及開支。

4.2 客戶須確保且特此保證,其所提供的樣品在樣品放置地、運輸中、實驗室裏或其他地方均不會對歐陸的樓宇經營場所、儀器、全體工作人員或代表造成任何危害。客戶有責任確保符合有關有害廢棄物的規定,包括有關信息、運輸和處置理方面的規定,並且有責任告知歐陸全體工作人員或代表有關該樣品對健康和安全的隱患,包括告知任何已知或疑似有毒的或其他可能出現在樣品中的汙染物、可能的汙染程度以及該汙染可能對歐陸的經營場所、儀器、全體工作人員或代表造成的危害。客戶有義務賠償歐陸或其全體工作人員或代表在樣品所在地、運輸途中或實驗室裏所遭受的因客戶的樣品或樣品所在地的環境條件引起的經濟損失、損害、債務、傷害。客戶應承擔由於因適當處置理由樣品引發的有害廢棄物而發生的所有額外成本,而無論其是否被描述認定為有害廢棄物。根據歐陸的要求,客戶須向歐陸提供樣品的確切構成或成份。

第五條 樣品材料的所有權、樣品的儲存和知識產權

5.1 歐陸將取得為了完成訂單而必需的擁有樣品的所有權。除非由客戶支付存儲費,否則歐陸沒有義務或責任存儲已被送到歐陸的樣品,包括須冷藏的樣品。若客戶支付存儲費,歐陸將根據專職業慣例,采取商業上合理的措施來存儲樣品。
5.2 歐陸可以在分析、測試、檢驗等完成後立即處置或銷毀壞樣品,但歐陸和客戶對樣品的保留另有書面約定的除外。歐陸也可以在約定的保留期屆滿後處置或銷毀壞樣品,而無須再通知客戶。為符合任何相關規定(例如,有關有害廢棄物處理的規定)而發生的額外費用須由客戶承擔。若客戶要求返還不需要的樣品或材料,歐陸將其返還給客戶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和風險由客戶承擔。
5.3 歐陸的名稱、服務標記、商標和版權,包括"歐陸檢測技術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及"歐陸技術檢測(深圳)有限公司"名稱的所有權,均應是並且持續是歐陸單獨擁有的資產,除非經歐陸事先書面同意並且僅以歐陸規定的方式,否則客戶不得使用。客戶不得對上述標記及商標的有效性提出質疑或采取任何可能損害歐陸的商標、形象或聲譽的價值或信譽的行動。

第六條 交貨期及周轉期

6.1 交貨期和周轉期是預計的,不構成歐陸的承諾。但盡管如此,歐陸應會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如期完成。
6.2 分析完成後,歐陸應立即將結果以電子郵件和/或平信或其他雙方約定的電子方式送達至客戶在訂單中指定的人員。

第七條 所有權轉移

7.1 歐陸提供給客戶的任何分析結果、產品、設備、軟件或諸如此類的所有權將繼續由歐陸持有,直至客戶已全額付清了所有發票金額,且在上述發票金額未全部付清之前,客戶沒有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來使用它們。此外,即使歐陸已接受且開始履行訂單,但若客戶延遲支付歐陸根據該訂單或任何其他訂單應收的任何到期款項,則歐陸有權在任何時候停止履行該訂單和停止為客戶所做的任何工作。
7.2 即使客戶已支付了全額款項,但歐陸仍有權以無法識別客戶的匿名方式儲存、使用和發表所有分析結果。

第八條 有限的擔保和責任

8.1 訂單的處理是視根據歐陸現有的技術、成熟的以及其研發的方法和其通常運用的技術和方法的情況而定的,且結果並不總是100%精確或和/或相差無幾的適用。分析、解釋、評估、咨詢工作和結論的提供將會盡到商業上合理的謹慎義務,但歐陸不能保證上述分析、解釋、評估、咨詢工作和結論總是正確的或絕對的。若訂單中無特別約定,則該有限的擔保期限將自收到樣品送達至客戶後的六(6)個月屆滿。在任何情況下,若客戶希望在重要事務上依賴於歐陸提供的服務,客戶必須獨立地核實歐陸所提供的任何結果、解釋、評估和結論的有效性,並且由客戶自行承擔風險。
8.2 每份測試/分析報告是專屬於歐陸所分析的該份樣品的。若由於歐陸沒有收到客戶明確的指示及對,且客戶沒有就樣品抽樣方案的限規定(包括樣品對應的原材料和成品,以及以什麽頻率來進行分析)和就將要實施的、對精確的分析的精準度範圍要求範圍的限定進行支付的,或由於客戶沒有聽取歐陸的建議,導致抽樣方案和/或將要實施進行的分析的範圍被證明是不充分或不適當的,歐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8.3 客戶需負責向歐陸妥善送達需檢測/分析的樣品或生產的材料。除非經歐陸書面同意,否則歐陸不承擔任何樣品在運輸途中發生的損失或毀壞,以及對任何設備或物流服務提供的場地所遭受的損失或毀壞。客戶在任何時候均應對其發出的樣品或材料的安全、包裝和保險承擔責任,直至將上述樣品或材料送達到歐陸的辦公室或實驗室。歐陸將盡商業上合理的關註意義務來處理和存儲樣品,但即使上述樣品或材料已送達到歐陸的辦公室或實驗室,歐陸也不對上述樣品或材料的任何損失或毀壞承擔責任。
8.4 客戶向歐陸保證並且指出,所有送到歐陸進行分析、測試、檢驗等的樣品均處於安全的、穩定的狀況。客戶向歐陸承諾,若因樣品不安全、不穩定而導致歐陸或歐陸的全體工作人員工或代表遭受任何損失、傷害、索賠和費用的,客戶將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盡管客戶已對樣品的情況向歐陸發出過指示或已在訂單中提出樣品存在的問題。若樣品是存在危險的或具有危險性質的,客戶須在每次出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歐陸,並對包裝、樣品和/或集裝箱進行適當地標註。
8.5 除非雙方另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否則合同關系僅限於客戶和歐陸之間。第三方不得受益或對任何訂單有附帶保證。客戶應賠償第三方對客戶的索賠並使不讓歐陸遭受免受於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歐陸或客戶作出因的訂單引起損害主張的索賠。時所引起的損害。
8.6 測試/分析報告中所陳述的歐陸的調查結果僅針對相應的測試/分析試樣。除非在測試/分析報告中有特別或明確指出,否則在上述測試/分析報告中所陳述的結果不將作為對質量或對被提取測試/分析試樣的整批貨物的特性進行的說明。測試/分析報告的內容僅反映歐陸在進行試樣測試/分析的當時所得出的調查結果,歐陸沒有義務在出具測試/分析報告後對其進行更新。測試/分析報告中將陳述歐陸進行試樣測試/分析後所得出的結果,該結果是基於本測試/分析申請表中所述的或附帶的提供給歐陸的書面信息所作出的。測試/分析報告將表示雙方對測試/分析報告中的主要事項已完全理解,且未經歐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對其進行變更、曲解、推斷或推論。

第九條 責任限制

9.1 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此種限制是被禁止或無效的以外:(1)歐陸(連同其工人、職員、雇員、代表、經理、官員、董事、代理人、顧問以及歐陸所有的合作夥伴和關聯公司,統稱為:"歐陸賠償方")僅對因歐陸賠償方在履行訂單過程中的故意行為所造成的、且經證實的直接損失承擔責任,並且客戶應當在自知道相關索賠之日起六(6)個月內向歐陸發出書面通知,且相關法律程序要在自歐陸提供服務之日起兩(2)年內進行(除非相關法律規定了更長的期限且不能以合同的約定對期限予以限制);(2)在任何情況下(無論是因合同、侵權、過失、嚴格責任而引起的賠償或其他索賠),客戶在根據本條款對歐陸的服務向歐陸賠償方提出的每壹個索賠主張或壹系列相關的索賠主張時,以及客戶根據本條款對歐陸的服務采取排他性的救濟手段時,歐陸賠償方的責任均應被限制於下列較低的壹個:①因歐陸賠償方在履行訂單過程中的故意行為而造成的直接損失或毀壞,②歐陸根據訂單已實際從客戶收到的金額的十倍,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拾萬元(人民幣100,000.00元)。
9.2 歐陸賠償方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遭受的任何間接、直接或附帶損失或毀壞(包括但不限於經營虧損、利潤、商譽、商機或諸如此類)不承擔任何責任。
9.3 歐陸接受訂單的條件是客戶通過發送訂單的方式同意賠償歐陸賠償方所遭受的因其執行在本條款內容項下的角色或根據本條款提供服務、產品、軟件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傷害、索賠及費用,但根據本條款須由歐陸賠償方承擔的除外。

 

第十條 重新分析/測試

客戶對分析/測試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自收到分析/測試結果之日起三十(30)日內提出。除非重新分析/測試後的結果與第壹次的結果不壹致,否則客戶應承擔因重新分析、測試或檢查而發生的費用。此外,重新分析/測試只有在歐陸收到客戶的異議時,其尚有足夠數量的原樣品在場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否則客戶須承擔因重新分析/測試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采樣、運輸、測試、分析和處置的費用。

第十壹條 不可抗力

歐陸對於因其無法預見的、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的或為遵守政府要求、法律、法規的事件或情況發生而造成的延遲、錯誤、損害或其他問題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對客戶資料的保密及處理

12.1 歐陸有權留存和處理從客戶處以任何方式獲取的個人或商業資料,無論上述資料是直接來源於客戶或第三方的。歐陸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對上述資料進行保密。
12.2 歐陸應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對所有分析結果和服務報告進行保密,但歐陸根據本條款第7.2條的約定行使權利,以及歐陸為了證明其有權收取服務款項而使用上述分析結果和服務報告時,不受此限。
12.3 分析/測試結果僅為客戶的使用而準備和提供,且未經歐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目的向第三方泄露。此外,客戶須對歐陸提供的所有服務和服務結果,以及歐陸交付的產品和軟件的構成進行保密。未經歐陸事先書面同意,分析/測試結果不得被公開披露或利用。即使獲取了歐陸的書面同意,但客戶(1)仍須對因將上述結果向第三方披露而發生的任何後果以及該第三方對上述結果的任何信賴承擔責任;(2)在此同意保護歐陸賠償方免受於因上述披露或上述任何第三方的信賴而引發的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 免責聲明和其他規定

13.1與歐陸提供的測試服務、結果、設備、產品或軟件的方式、質量和期限相關的所有條款、條件和擔保(包括任何對可銷售品質或對某特定用途的適用性的默示擔保),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最大程度上排除歐陸的責任。歐陸在本條款項下的擔保、義務和責任是具有排他性的。
13.2 歐陸可以不時地以書面形式修改本條款。歐陸在接受訂單時,該訂單將受屆時有效的、最新版本的通用條款的約束。
13.3 若有法院擱置、限制或使本條款中的任何部分條款無效、不合法、無執行力的,並不影響本條款中對其他條款的最大程度適用本條款中的其他所有條款仍應被盡最大可能的程度去適用 。
13.4 無論是歐陸或是客戶未能行使本條款項下的權利的,均不構成是對該權利的放棄或喪失。

第十四條 適用法律和管轄

14.1本條款的解釋、效力和履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14.2 凡因本條款引起的或與本條款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文字

本通用條款用中、英文書寫。若中、英文版本有差異的,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