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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饲料检测 >> 送检相关 >> 通用销售条款和合同条件

通用销售条款和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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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1.1       凡经欧陆分析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欧陆分析检测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欧陆食品检测服务(大连)有限公司、欧陆食品检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欧陆食品检测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以及铭陆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为"欧陆" )所接受的订单,其中包括未经书面确认的电话订单和通过交付样品所下的订单,均必须遵守本通用销售条款和条件(下称条款和条件)。凡对欧陆所下的订单,一经欧陆接受,即是根据欧陆通用销售条款和条件签定了合同。凡对欧陆所下的订单,(a)一旦欧陆开始着手履行,即应被视作已为欧陆接受,无需再由欧陆书面确认;或者,(b)一经欧陆书面接受,亦应被视作已被欧陆接受。

1.2       除非以前口头报价或书面报价或合同另有不同规定,本条款和条件将取代以前一切口头的或书面的报价和合同,如双方以后签订的书面合同存在与本规定和条件相冲突或不符的规定,应以本条款和条件为准。欧陆的官员(不包括欧陆的总经理)、雇员、代理人、分包人均无权修改或放弃本条款和条件,或作与本条款和条件相冲突或意图推翻本条款和条件的陈述;此类修改、放弃和陈述,如未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欧陆总经理签字,对于欧陆均不具有约束力。

2.         提交订单

2.1       客户订单必须通过附有客户抬头的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电子信息发送,或使用经欧陆批准的样品发送单或电子订单表格发送,方为有效订单,而且,订单中的商业事宜如属本条款和条件没有明确规定者(包括价格、预计周转时间和交付日期),必须在下订单时经过双方商定。如是通过电话下订单,客户必须在电话下订后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如果客户向欧陆发送样品并注明客户备查号,即应被视为已下订单。除非订单明确并已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否则欧陆没有义务开始分析工作。

2.2       除非欧陆总经理以书面形式签字批准,否则,客户不论何时提出或提交的条件(包括但不局限于客户购货订单中、说明书中或其他文件中的条款或规定),如与本条款和条件不符,均被视作是对本条款和条件的严重修改而予以拒绝,不得具有任何效力。此外,凡以前订单中的特别条款和条件,其中包括特别价格,不得自动适用于以后的订单。欧陆接受的每一份订单均应被视作是欧陆与客户之间的单独合同。

2.3       如要求提供现在订单之外的额外服务,欧陆有权调整管理费和行政费,调整最高额为人民币100 元。如对已进入化验室的样品提出额外服务要求,将被作为新订单处理,预期交付日期将可能相应延迟。

2.4  对于实验室外的任何样品揽收或采样服务等物流服务费用需由客户全额支付,除非客户在揽收服务前的48小时前,采样服务的96小时前,及评审服务的一周前取消或变更服务。所有分析服务均需由客户全额支付,除非客户在揽收样品前取消或变更服务。

3.         价格及付款条款

3.1       如果订单确认书没有其他明确规定,欧陆的价格为出厂价,不包括包装费,包装费另计。凡额外开支和支出(例如欧陆与订单有关的开支),均应由客户支付。

3.2.      价格包括中国销售税,并根据向客户报价当日实行的价格表计算。适用税率为发票当日实行的税率。

3.3       除非欧陆在接受订单时明确同意另行规定,否则所有发票款额均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在发票日期后的 30 天之内支付。如对发票有异议,必须在发票日期后的 30 天之内提出。即使客户质疑分析结果,亦无权拖延付款。发票逾期不付,将按每月百分之一(1%)利率或有关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生息,以其中较低者为准。

3.4       发票应付最低额为 100 元人民币的发票手续费。如需重开发票,欧陆有权收取最高额为 15 元人民币的费用。

3.5       发票结算方式为支票、银行转账或直接计入借项。如用其他方法,必须事先取得欧陆同意。客户同意提供银行账户信息。

3.6       欧陆有权要求预付最高额为订单报价100%的费用,以作为接受订单的条件。、

3.7       在欧陆开始服务后,客户因非欧陆原因要求解除任何订单的,客户同意支付欧陆已完成服务部分的费用。该部分费用的金额由欧陆根据已开展的工作在整个订单中的占比决定。

4.         客户交付样品或材料的责任

4.1       所提供的样品或材料的状况必须保证报告/分析或所订之产品的生产能够在没有困难的情况下完成。欧陆有权在处理样品、撰写报告或将其用于生产之前对样品或材料进行初检,对其状况进行审核。如果样品或材料不符本 4.1 款规定所述之要求,客户应承担上述初检费用。如果初检结果表明,由于样品或材料掺杂客户没有报告的异质或异物或已降解等原因,分析或生产已经不可能进行,或者,即使可能,也比预计的困难,则欧陆有权终止或暂停该订单,欧陆至此产生的费用均应由客户承担。

4.2       客户必须确认并在此保证,对于场地、在运输途中、在化验室及欧陆的其他地方、对仪表工具、人员或代表,样品均不会产生任何危险。客户有责任保证遵守危险废弃物条例,其中包括有关信息、运输和处理等规定,并应向欧陆人员或代表通告有关样品卫生和安全的隐患,其中包括已知的和疑似的毒素,以及可能存在于样品内的,有可能达到污染程度并由于该污染而危及欧陆的场地、仪表工具、人员和代表的其他污染物。如果由于客户样品或由于取样场地条件致使欧陆或其人员或代表在取样现场、运输途中或在化验室内遭受任何损失、损害、责任或伤害,客户有责任对欧陆进行赔偿。凡因彻底处理由于样品而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不论是否被称之为危险废弃物),而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均应由客户承担。客户必须按欧陆要求提供准确的样品的构成成分。

5.         样品材料的财产权和样品储存

5.1       凡为履行订单所必需的样品均成为欧陆的财产。除非客户支付样品储存费用,否则,欧陆没有义务和责任储存送交欧陆的样品,其中包括需要冷冻的样品。如果客户支付储存费用,欧陆则将根据行业常规,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储存样品。

5.2       除非欧陆和客户就欧陆保留样品的条件达成书面协议,否则,欧陆有权在完成分析后立即处理或销毁样品。如果因遵守有关条例(例如与处理或销毁危险废弃物有关的规定)而造成额外费用,欧陆也有权在达成协议的保留期限结束后,无需通知客户即处理或销毁样品,费用由客户承担。如果客户要求归还已不需要的样品材料,欧陆将按客户要求予以归还,但由客户承担费用和风险。

6.         交付时间和周转时间

6.1       交货时间和周转时间均是估计的时间,不构成欧陆的承诺。但是,欧陆将作商业上合理之努力,尽量遵守预计的期限。

6.2       一般说来,一旦完成化验,化验结果将通过电子邮件和/或快递邮件,或通过其他电子手段,及时地寄送给客户在订单上注明的收件人。

7.         所有权移交

7.1       在客户完全付清有关发票之前,由欧陆提供的分析结果、产品、设备、软件和类似财产的产权均属欧陆;在付清上述有关款额之前,客户不得拥有上述财产的产权,也不得拥有上述财产的使用权。此外,即使欧陆已经接受订单并且已经开始完成订单,如果客户逾期未付到期应付欧陆的款额,不论是与该订单有关的款额还是与其他订单有关的款额,欧陆仍有权随时停止为客户工作。

7.2       即使在客户完全付清之后,欧陆有权以匿名方式储存、使用和公布结果,无需注明客户的名称。

8.         有限保证和责任

8.1       欧陆根据其已开发的和一般使用的现有的技术和方法,在其可供使用的条件下处理订单,结果未必总是100%准确和/或适用。分析、阐释、评估、咨询工作和结论均以商业上合理的认真态度完成,但是欧陆不能保证一切均永远正确和绝对。如果订单确认书没有另行明确说明,上述有限保证将于样品交付日期6 个月后到期失效。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如果客户意欲在重要事项方面依赖欧陆提供的结果、阐释、评估和结论,客户必须独立鉴定其有效性,并自行承担其风险。

8.2       每一份分析报告仅仅与欧陆分析的样品有关。如果欧陆没有受到明确委托或没有收到付款以确定采样计划(例如应该分析何种材料的样品、何种成品产品的样品,以及应该进行多少次分析等等)和分析的准确范围,或者,如果客户没有遵循欧陆的建议,那么,如果采样计划和/分析范围证明不完整或不适当,欧陆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8.3       客户应负责以正确的方式提交供欧陆进行检验/分析的样品或进行生产的材料。除非欧陆另行书面同意,否则,如果样品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失或损害,或者提供物流服务的设施或场所受到损失或损害,欧陆概不承担责任。自样品发送直至交付到欧陆的办公地点或化验室,客户均应对样品的安全、包装和保险负责。欧陆将以商业上合理之认真态度处理和储存样品,但是,如果样品受损或遭到破坏,即使是在其化验室接受样品之后,欧陆也不得承担任何责任。

8.4       客户在此向欧陆保证和表述,所有送交欧陆分析的样品均处于安全和稳定状态,并且承诺,如果由于样品不安全或不稳定(即使客户可能在样品上或在订单上注明了样品可能发生的问题)以致欧陆或其人员遭受损失、伤害、索赔或费用开支,客户将对欧陆进行赔偿。如果样品是危险物品或属危险性质,客户必须在装运之前书面通知欧陆,并且应该在样品、样品包装和/或盛器上贴上适当标签。

8.5       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另有其他协议,否则,客户与欧陆之间的合同关系仅限于客户和欧陆之间。所有订单均不涉及任何第三方受益人,也不涉及连带担保。如果任何第三方提起与客户或客户订单有关的任何索赔要求,客户应对欧陆进行赔偿,保证欧陆不受任何损害。

9.         责任限度

9.1       除非有关法律不允许或视其无效,否则,欧陆责任限制如下:(a) 欧陆(包括其工人、办公室文书、雇员、代表、经理、官员、董事、代理人、顾问以及所有合伙人和关联人,下称欧陆赔偿方)仅仅对由于欧陆赔偿方履行订单时的蓄意不当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的和立即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欧陆必须是在客户知晓有关索赔日期后的 6 个月之内接获有关通知(除非有关法律规定更加长时间,并且不得在合同中加以限制);(b) 不论在何种情况之下(不论是否因合同而引起的,或是因侵权、疏忽、严格责任而引起的,或是通过赔偿或通过其他原因而引起的),ES 赔偿方对于与本条款和条件所述的欧陆服务有关的每起索赔或有关系列索赔的责任以及客户的独家救助,应限于以下较少的一种:(i) 欧陆赔偿方与履行订单有关的蓄意不当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的和立即的损失或损害;(ii) 欧陆从客户实际收到的与有订单有关的费用的10倍金额,最高额不得超过十万元人民币(CNY100,000)。

9.2       凡由客户或第三方造成的非直接的、直接的和后果的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局限于业务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商业机会损失或其他类似损失),欧陆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9.3       欧陆接受订单的条件之一是,如果欧陆赔偿方由于其履行本条款和条件规定的或与其有关的作用,由于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所提供的服务、产品或软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伤害、索赔或费用支出(本条款和条件规定欧陆赔偿方承担的除外),客户应向欧陆赔偿方进行赔偿,而且,一旦客户下了订单,客户即等于是同意提供上述赔偿。

10.       重复分析

客户可在收到测试结果后 30 天之内对测试结果提出质疑。但是,除非重复测试结果显得与第一次测试结果不相符合,否则,客户应承担重复测试或重新审核的费用。此外,只有在欧陆收到客户质疑时手头仍有足够原样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重复分析。否则,客户必须支付所有费用,其中包括重复分析所需的采样、运输、分析和处理的费用。

11.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预见的或超出欧陆合理控制能力的事件或情况,或因必须遵守政府规定、法律和条例,而造成延误、错误、损害或其它问题,不得要求欧陆承担任何责任。

12.       保密和客户资料处理

12.1     欧陆有权保留和处理不论以何种方式从客户那里获得的个人资料和商业资料,不论这些资料是直接来自于客户还是来自于第三方,欧陆将使用商业上合理之努力根据有关法律对该资料保密。

12.2     欧陆将使用商业上合理之努力对所有分析结果和服务报告保密,但是保留 7.2 款规定之权利以及为证明有权收取服务费而使用这些材料的权利。

12.3     所作出的和所提供的分析结果仅供客户使用,未经欧陆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此外,客户必须对欧陆提供的所有服务及其结果保密,对欧陆交付的产品成分和软件保密。未经欧陆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泄露和利用分析结果。即使欧陆给予书面同意,(a)客户仍应对向第三方泄露该结果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对该第三方由于依赖该结果而产生的后果负责;(b) 客户在此同意,如果欧陆由于客户透漏上述结果,或者由于第三方依赖上述结果而引起任何责任,客户应对欧陆接受赔偿方进行赔偿。

13.       免责申明和其他规定

13.1     凡与欧陆提供的测试服务、测试结果、设备、产品或软件的方式、质量及时间有关的所有条款、条件和保证(包括与适销质量或对某一特定目的的适合性的暗示保证)均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属于除外责任。本条款和条件所述的欧陆的保证、义务和责任均属排他性质。

13.2     本条款和条件可由欧陆不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所有订单应受欧陆接受订单时实行的本条款和条件的最新版本管辖。

13.3     如果任何法院放弃或限制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一部分,或宣布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一部分为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其他部分将依然最大程度地适用。

13.4     欧陆和客户如果未能行使本条款和条件规定的任何权利,不得等同于放弃或废除该权利。

14.       适用法律/司法管辖权

14.1     本条款和条件的解释、有效性和执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接受有关订单的欧陆注册办事处所在的商业法院(市或地区)管辖(如果辩护涉及多位律师或第三方被告,亦是如此)。上述法院享有专属司法管辖权。